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8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黄爱青烟酒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黄爱青烟酒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