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9491号原告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环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鲍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载思(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路11号院3号楼一层N3-11、二层N3-21。
负责人徐耀祥。
委托代理人徐立平,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简称诺和公司)诉被告载思(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诺和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和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诺和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