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47号之一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新桥志宏副食超市,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221号。
经营者张新太。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新桥志宏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新桥志宏副食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