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吉尼达皮具有限公司与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终7221号
案件名称广州吉尼达皮具有限公司与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吉尼达皮具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吴观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7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吉尼达皮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原审被告:吴观玉,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

上诉人广州吉尼达皮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原审被告吴观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吉尼达皮具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吉尼达皮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