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7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吉尼达皮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原审被告:吴观玉,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
上诉人广州吉尼达皮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原审被告吴观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吉尼达皮具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吉尼达皮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