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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美爆潮范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7民初51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美爆潮范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连云港美爆潮范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5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宁,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美爆潮范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龙。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美爆潮范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月日,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连云港美爆潮范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美爆潮范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寇运龙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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