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民初字第16号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银周、陈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固始本色音乐酒吧,住所地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始本色音乐酒吧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银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固始本色音乐酒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本色”及“TrueCOLOR”商标的权利人。
二商标分别于2001年10月7日、2003年4月21日、2005年6月21日和2005年10月21日相继注册在第41类、第42类、第43类演出、提供娱乐场所、娱乐、酒吧、咖啡馆、餐厅等服务项目上,注册证号分别为第3034330号、第1647674号、第3561241号、第3633462号。
原告自1999年持续使用本色注册商标至今,并在全国各地多个城市开设本色酒吧,在相关公众中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固始县城关民生路开办的固始本色音乐酒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酒吧门头、广告牌、宣传灯箱等处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开设的上述酒吧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已开设多年的本色酒吧具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商誉和经济损失。
特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原告的本色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大河报上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诉讼支出50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员工证明、代理人身份证,以证明原告主体身份信息;
证据二:工商登记信息及身份信息,以证明被告主体身份信息;
证据三:商标注册证、侵权照片、证据保全公证书,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四:本色加盟合同及许可使用费发票,以证明原告损失的事实。
证据五:诉讼支出费用发票、光盘、原告打假成果光盘“泉州电视台:同名惹来的官司”、报纸报道的本色品牌影响力资料、网络报道的本色影响力资料、原告部分分店营业执照、原告及其分店所获荣誉、原告部分分店外观装潢、内部物品照片,以证明原告“本色”系列商标的全国影响力与知名度。
证据六:全国部分地方工商局针对原告投诉的答复,以证明各地工商局对于本色系列商标影响力、知名度的认可和对原告打假工作的支持。
证据七: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以证明本色商标在全国影响力与知名度。
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举办实业、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文化艺术活动策划、文化项目的投资、展览展示策划、投资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等。
2003年4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3034330号“本色+TRUECOLOUR”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41类,包括表演场地出租、演出、提供娱乐场所等项目。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从2013年4月21日至2003年4月20日。
2011年10月7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1647674号“本色酒吧+图形+英文字母”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42类,包括酒吧、茶馆、咖啡馆等。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从2011年10月7日至2021年10月6日。
2005年10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3633462号“TrueCOLOUR”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43类,包括酒吧、茶馆、咖啡馆、餐厅等项目。
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从201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
被告的经营人吴杰于2015年4月8日成立了固始本色音乐酒吧,核定的一般服务项目为酒水、点心、餐饮服务。
根据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2月4日的现场取证照片及公证书证明,被告酒吧招牌使用了“本色酒吧”、“本色”、“TrueCOLOUR”字样、酒吧内部的告示栏、宣传画也均使用了本色酒吧字样。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许可费收据及媒体报道以证明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在全国各地多个城市开设本色酒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支付许可费收据、媒体相关报道,侵权照片、收款收据、调查取证票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原告在第41类项目上、第42类项目上、第43类项目上核准注册的第3034330号、第1647674号、第3561241号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予保护。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商标侵权权行为有二:一是被告的字号中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本色”,二是被告开设的酒吧的广告牌、招牌中使用了原告的商标“本色酒吧”、“本色”、“TrueCOLOUR”。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问的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申请核准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酒吧,而被告服务项目也为酒吧,二者相同。
原告申请核准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中“本色酒吧”、“本色”、“TrueCOLOUR”为其显著部分。
被告将原告注册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注册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是侵害原告注册商标行为,考虑到被告即使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也难以避免产生混淆,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开设的上述酒吧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原告已开设多年的本色酒吧具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应停止使用带有“本色”字样的企业名称。
被告在其招牌、告示栏、宣传画上使用“本色酒吧”、“本色”、“TrueCOLOUR”字样,构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也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被告应拆除相应装潢。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而非法获利的数额,本院结合原告商标在本地的知名度、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程度及被告的经营场所所处位置、场地大小,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原告制止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合理支出费用)40000元。
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商誉损失,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大河报》上刊登申明以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固始本色音乐酒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七)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固始本色音乐酒吧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本色”字样的企业名称;
二、被告固始本色音乐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第1647674号、第3034330号、第3561241号注册商标的行为,拆除带有“本色酒吧”、“本色”、“TrueCOLOUR”字样的招牌、告示栏、宣传画;
三、被告固始本色音乐酒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固始本色音乐酒吧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