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刘重桂、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桂鑫服装辅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1072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5民初1072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刘重桂、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桂鑫服装辅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107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桂鑫服装辅料店,刘重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民初107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井、张利萍,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桂鑫服装辅料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员岗村员岗中路*号之16-17。

经营者:刘重桂。

被告:刘重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普权,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联想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桂鑫服装辅料店(以下简称为桂鑫辅料店)、刘重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联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利萍,被告桂鑫辅料店、刘重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普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想公司诉称:原告联想公司是全球知名企业,每年投放数亿资金通过多媒体和展会、广告等对“LENOVO”商标进行持续宣传,现该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知名品牌,在电子通讯行业享有很高的声誉。

原告联想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上述商标均需要其授权许可。

原告联想公司发现被告桂鑫辅料店(会员名:szgx988)大量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15年11月9日,原告联想公司通过网络公证购买措施,对被告桂鑫辅料店的侵权行为予以证据保全。

现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联想公司第9类第3368147号“LENOVO”注册商标专用权;

2.连带赔偿原告联想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

3.赔偿原告联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77元;

4.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桂鑫辅料店、刘重桂辩称:1.涉案产品并非我方销售,根据证据3的第11-16页均显示深圳市龙创欣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2.原告联想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根据证据3的第18页,本案涉案产品成交为326笔,第25页90天内23笔,累计开店以来是成交3022笔。

涉案的鼠标销售价格6.5元也包括了成本,每个获利只有一两块钱。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联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联想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了第3368147号“LENOVO”商标,注册有效期现续展至2024年3月13日止。

商标局在2008年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联想公司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LENOVO”商标为驰名商标。

联想公司向广东省清远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互联网购买相关产品的一系列过程予以保全证据。

2015年11月9日,联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在该处办公室,利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相关操作。

2015年11月10日,许某到该处声称接到快递员的送货电话,快递员已将包裹放置于其处保安处。

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监督下,许某来到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金豪苑门口,在该处保安处领取包裹一个,包裹上的详情单号为550243874803(天天快递),包裹存放在该处。

2015年11月13日,许某在该处办公室对收取的上述包裹及内包物品进行了清点拍摄照片后,由许某将上述物品装入纸箱内进行了封存,由公证人员加贴了公证处封条。

上述操作完成,对拍摄照片进行打印,共打印十五张照片、共计八页。

广东省清远市国信公证处对此作出了(2015)粤清国信第005246号公证书,并证实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网页截图打印资料共三十八页为许某及公证人员对现场计算机保全所得WORD文档打印所得,打印内容与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与实际情况相符。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照片十五张均为许某在该处办公室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根据上述截屏的打印件显示,在网站“阿里巴巴1688.com”上显示有店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桂鑫服装辅料店”,开店时间为3年,主营产品为鼠标、键盘,经营方式为生产加工。

该店铺宣传页面并载有“深圳市龙创欣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店铺上公示的诚信档案的工商注册信息资料显示,该“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桂鑫服装辅料店”营业期限为2010年9月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服装辅料零售,经营者为刘重桂。

该店铺的联系人为刘重桂,并载有其移动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

该店铺载有名称为“Lenove联想黑金钢灵巧游戏笔记本台U**光电有线鼠标”、“联想鼠标黑金刚联想蓝光鼠标游戏鼠标USB鼠标厂家批发”的商品,价格分别为5.5元、5.8元、6.5元,成交326笔,商品成交数为3016个,采购重复率为10.53%,人均采购数158个,采购人数19人,90天内成交23笔。

上述商品的宣传图片显示为产品本身带有“Lenovo”标识的鼠标。

许某通过购买方式购得单价为6.5元的上述鼠标10个,并为此支付77元。

联想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500元。

经当庭拆封对应的公证封存实物,打开封存物品,里面有天天快递的快递单一张,另有正面印有“Lenovo”英文标识的鼠标10个,以及带有“Lenovo联想”中英文标识的10个外包装盒。

经比对,上述商品外包装及商品本身显示的相关标识,与联想公司第3368147号“LENOVO”商标的英文文字与组合相似。

根据联想公司的申请,本院向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桂鑫服装辅料店”的卖家信息,以及支付宝的账户注册信息。

根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出具的回复情况显示,该“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桂鑫服装辅料店”网店的注册人为刘重桂。

庭审中,联想公司明确在本案中指控的是桂鑫辅料店侵害其第3368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使用涉案注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

本院认为:联想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了第3368147号“LENOVO”商标,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其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第3368147号“LENOVO”商标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为鼠标,属于计算机外围设备,故落入上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的保护范围。

根据联想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桂鑫辅料店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本身均使用了“Lenovo”标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与产品本身于显著位置标有“Lenovo”标识,与联想公司第3368147号“LENOVO”注册商标进行比较,二者的英文文字、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果相似,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很难注意到两者存在的差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第3368147号“LENOVO”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因此,桂鑫辅料店构成对第3368147号“LENOVO”注册商标之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而停止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应为停止上述销售行为。

由于联想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桂鑫辅料店存在生产行为,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桂鑫服装辅料店”网店上显示的基本信息,以及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据,足以证实桂鑫辅料店为涉案网店的经营者,故对于桂鑫辅料店、刘重桂抗辩称涉案产品并非由其销售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由于刘重桂为桂鑫辅料店的个体经营者,无须与桂鑫辅料店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联想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桂鑫辅料店的赔偿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因涉案网店上显示的交易数据,以及联想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交易明细记录均未能全面体现涉案侵权产品准确的销售情况,故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计算桂鑫辅料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货值,而仅能作为本案的参考因素加以考虑。

此外,联想公司对于其合理费用的发生具有必然性,且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由于联想公司未能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桂鑫辅料店因侵权所得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院综合考虑联想公司商标的声誉、侵权者桂鑫辅料店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产品的销售形式、价格、侵权期间、后果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桂鑫辅料店侵权赔偿数额为31577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桂鑫服装辅料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第3368147号“LENO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桂鑫服装辅料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31577元(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桂鑫服装辅料店负担362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