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73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垛石镇好利友购物中心,经营者高卫卫,经营场所山东省济阳县垛石镇王家洼路口东50米。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垛石镇好利友购物中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