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民终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宇翼环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润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风华,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太西镇太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彦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内蒙古宇翼环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知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内蒙古宇翼环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润梅、委托代理人张强、牛风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国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知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还内蒙古宇翼环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