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355号原告上海润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琳,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寒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于淼。
被告孙于淼,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告顾振超,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润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寒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孙于淼、顾振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润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润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同时,原告上海润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亦明确其不再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