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14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寒、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伯柱,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张凯,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
被告:王武成,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谢应山,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蒋开友,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邵成顺,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刘学明,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伯柱、张凯、王武成、谢应山、蒋开友、邵成顺、刘学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