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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91民初184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84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负责人谢生勃。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此款已由小米公司预交),由小米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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