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23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5号-3。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大冈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卧龙西路(N)。
负责人邵中顺。
委托代理人李新军,盐城市盐都区大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大冈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