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东莞市万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江北二街17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丹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诚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上近工业区新安路109号B栋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杨。
原告东莞市万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诚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并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万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万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