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御祥汽车用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源村田心路西二街26号之一。
负责人:陈茂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毅、梁红艳,分别为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弛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447号233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惠。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御祥汽车用品厂诉被告广州市弛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御祥汽车用品厂于开庭前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御祥汽车用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御祥汽车用品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弛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御祥汽车用品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