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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迪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源和辉煌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1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迪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源和辉煌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迪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和辉煌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深圳市迪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永和路41号同富裕工业区和平大友工贸大厦*层B。

法定代表人杨龙刚。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源和辉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永和路骏丰工业园B4栋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金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佩亮,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源和辉煌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为ZL20143037××××.8)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迪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迪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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