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7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彪。
委托代理人胡正春,南县茅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金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彪、程金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彪、程金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彪、程金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