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11民初2418号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5D。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梦,系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禹丰,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海滨路金港广场四区2栋7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0××××××××××××217。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禹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删除侵权链接,下架相关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禹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折半为150元,由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