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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与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民辖终66号
案件名称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与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

法定代表人邢奇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原佛山市顺德区美力菲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大门居委会安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EdisonLooChanCheng,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霸州市强华家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7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上海举办的第二十一届中国国际家具展览会上没有展出被控侵权产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原审法院认定上海市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地并无不妥。

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麦 珏审 判 员  鞠晓红代理审判员  邬 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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