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375号原告陈晓宇。
被告乐清市润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下沿村法定代表人苏福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宇与被告乐清市润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宇于2016年5月31日以其与被告乐清市润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晓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晓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