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14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4CW72K)。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贺拥军。
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小港连锁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代表人:贺拥军。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林飞君,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颖慧,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小港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