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59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惠民翼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南京天惠民翼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天惠民翼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天惠民翼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