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448号原告陈建军,男,汉族,1978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仲斌,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宁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与被告南京宁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军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军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