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30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天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体育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益平。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天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广天手机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广天手机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溪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