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5774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57365T。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绿茵体育用品商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注册号440602600775378。
被告林宇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公民身份号码×××1434。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绿茵体育用品商行、林宇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绿茵体育用品商行、林宇勤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绿茵体育用品商行、林宇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