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1536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云,住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黄XX,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代理人:杨振国,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云、黄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