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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迎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黔03民初250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迎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迎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初250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江苏省人,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涂卫东,该局局长。

被告:扬州市迎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

法定代表人丁广辉,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市迎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自愿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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