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初8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南区南投路*号****单元。
组织机构代码:68529XXXX。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媛,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翠艳,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玛纳斯县耀德眼镜店。
住所地:玛纳斯县中华路。
经营者:吴江金,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
住玛纳斯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吉市依视美新华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30日在玛纳斯县工商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媛、王翠艳,被告玛纳斯县耀德眼镜店的经营者吴江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