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897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振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振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日兴水暖器材厂。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大宇村。
投资人阮启利。
被告成华区君仕得洁具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青龙建材直销市场B5区4-5号。
经营者阮祥岩。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日兴水暖器材厂、成华区君仕得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日兴水暖器材厂、成华区君仕得洁具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