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24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霍雷斯眼镜商行,住所地丹阳市。
经营者钱富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开发区霍雷斯眼镜商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8日,原告以本案纠纷双方当事人已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开发区霍雷斯眼镜商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开发区霍雷斯眼镜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