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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白峰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06民初314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白峰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白峰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14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4CW72K)。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贺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飞君,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颖慧,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白峰连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91354114G)。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负责人:贺拥军。

委托代理人:林飞君,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颖慧,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白峰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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