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20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金阳光超市。
负责人:吴迅雷,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县金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送达不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