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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广州易木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初6929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广州易木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广州易木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929号原告:利惠公司诉讼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知识产权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易木茗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受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广州易木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广州易木茗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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