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929号原告:利惠公司诉讼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知识产权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易木茗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受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广州易木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广州易木茗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