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59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创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东莞市创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向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