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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区三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602民初2744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区三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三笑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274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高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三笑商店。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小东夼西街**号。

负责人:邵明晓,该商店经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三笑商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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