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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四方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1民初260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四方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四方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260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60168253-7。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看、苏听,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四方食品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三期T2030号。

经营者:姜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四方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以与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四方食品商行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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