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初5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州兴中欣计算机应用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120号法定代表人毕磊,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向文杰,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州兴中欣计算机应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经济赔偿数额为10000元,并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