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666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达继,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
本院受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龙达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扣押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被控侵权商品是从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发货,即中山市黄圃镇为侵权行为地、侵权商品储藏地,该地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现原告亦明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