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16号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曹兆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门市宇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变电站后)。
法定代表人:陈杰堂。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宇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