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商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上诉人佛山商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7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佛山商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涉案标的为1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