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初16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东山县西埔东方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富境巷******号。
经营者:林岳兵。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山县西埔东方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月华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代理审判员 洪碧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俊平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