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477-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元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贺国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婵娇,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华里西后埔**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8********。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元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婵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13034××××.X、ZL20143043××××.2)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02-1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两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中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两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对专利纠纷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两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深圳市元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深圳市元商科技有限公司对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市元商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02-19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根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对相关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3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两案为外观设计专利纠纷,而在广州设有知识产权法院,理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将两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欧婵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两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深圳市元商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深圳市元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以维持。
深圳市元商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审 判 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发明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