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初2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小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明,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亮目吴良材眼镜店。
住所地:石河子市十二小区幸福路天宏商贸城45-44号。
经营者:吴福财,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保汉(吴福财之父),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河子市亮目吴良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500元合计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