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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2刑更4124号
案件名称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124号罪犯梁某,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穗花法知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梁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某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3次;

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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