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247号原告许启冰。
委托代理人李龙才,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味思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附7号珞珈山大厦主楼26层26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启冰诉被告武汉味思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启冰以其与被告武汉味思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启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启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许启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