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31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系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系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沈辽万家品香泉名茶店。
代表人:王殿杰,系经营者。
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宏滨,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沈辽万家品香泉名茶店、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
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沈辽万家品香泉名茶店、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