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17号原告:李文平,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茂林,女,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代理人:陆晓莲,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平诉被告李茂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平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650元,由原告李文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