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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兆玲、连云港市泰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7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兆玲、连云港市泰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张兆玲,连云港市泰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118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兆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泰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兆玲、连云港市泰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寇运龙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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