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118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兆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泰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兆玲、连云港市泰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寇运龙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