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230号原告: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509。
法定代表人:李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郝晖,天津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铂创国茂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2108。
法定代表人:陈莉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鑫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崔新颖,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铂创国茂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泓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