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956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黎,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积想,系官员商品批发市场259号业主,住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杜公村****号。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震,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积想、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